事業單位是我國在傳統政治體制下形成的一種特殊組織形式,它“半官半民”的屬性,以及與政府、企業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導致了其在組織及部門歸屬上的定位困難。而從組織功能的角度考察,我國以社會公益服務為目的的教育、科技、文化和衛生等社會服務組織,在很大程度上與國外的“非營利組織”基本一致。然而,由于歷史原因,介于政府和企業之間,事業單位存在著自身的組織定位悖論,這種悖論直接妨害了事業單位的組織運行邏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成為未來社會改革的主導思想,傳統體制下事業單位的組織管理模式,已經越來越不能夠適應提升公共服務質量與效率的要求。
事業單位組織管理現狀
具體來說,事業單位的組織管理現狀存在以下特點:
1、管理模式行政化
事業單位數量多,涉及內容廣泛。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數據,我國有事業單位130萬個,其中獨立核算事業單位95.2萬個,納入政府事業單位編制的人員近3000萬人。事業單位與企業和政府部門相比,主要優勢在于其提供公共服務的專業化水平,但目前事業單位的管理模式行政化傾向較為明顯,按照行政級別和行政層級進行管理和控制,存在著從部級、司級到縣級和科級等不同層級的事業單位。
設立事業單位的規范有政府制定,宏觀性、政治性、行政性較強,反映社會公共管理規模的特征較弱。在特定的政治經濟體制和意識形態下,強調與之想適應的“事業”性質,社會事業與經濟活動,行政行為與公益行為、行政行為與企業行為,事業行為與企業行為的邊界不清。事業單位的社會定位、管理和運行長期缺乏法律規范,加上條塊分割、各級政府的理解、運作和利益趨向的異同,以及人事整合所造成的認為因素等,是的事業單位的設立存在非規定性與隨意性,導致事業單位不規則膨脹,人浮于事,同時,政事、政企、事企不分,矛盾交織。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所有制形式單一,高度國有化,事業單位由各級政府主辦和管理,根據指令性計劃要求運行,成為政府的附屬。事業單位內部層層下達指令計劃,自身沒有租住權,失去主動性。
2、職能目標計劃化
計劃化是傳統事業單位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與整個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各級政府按照各自的發展規劃和計劃,以指令性計劃的形式安排各事業單位,這種高度集中使事業單位喪失了自主決策權,隔斷了事業單位的市場聯系,使事業單位成為完成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的一種工具,成為上級行政主管部分的附屬物,更進一步強化了事業單位的行政化。與之相反,從事市場化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其組織管理方面已經在向市場上的同類活相似企業看齊或靠攏。
3、資源配置指令化
國家包辦一切事業,是通過政府各事業職業部門及其附屬的各類事業單位來實現的。而國家的各類事業資源,也是通過各種行政化方式來加以配置和運用的。由于事業單位行為方式的非產業化,以及國家財政無償供給各類事業經費,人員調配和工資額度完全按計劃執行,造成資源配置嚴重不合理。同時,這種體制和機制又直接推動各部門、各地區、各單位為了各自利益,簡歷各自所屬的事業體系或爭取更多的事業資源,包括要經費、要編制、要項目,形成了“政出多門”、“事出多門”的事業發展格局,造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分割與封閉型的事業發展模式。
4、行為模式雙面化
所有事業單位在設立時都將為社會提供服務和不以盈利為目的作為條件,具有非政非企性質。兼具行政管理和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一般采取“雙體系并行管理”的原則,即市場化的經營活動與行政管理職能分別設置部門進行管理,但一些單位在伺候的運作過程中,在為經合法授權和主客觀條件具備的前提下,逐步演變成“亦事亦政亦企”,即依事業之名,擁有并從事行政管理活動,或形成企業經營行為,從而一方面享受財政供養,另一方面實施行政收費或盈利性經營。
總體來看,當前我國事業單位的組織管理方式與公共服務需求時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事業單位面臨著迫切的、系統性的組織變革要求。
事業單位組織管理的問題和弊端
從組織視角考察,困于傳統體制的局限,在組織設計和制度安排方面,我國的事業單位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和弊端,主要變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1、邊界的模糊性
組織必須維持其余環境之間的邊界才能生存,如果沒有可辯的邊界,則不存在組織。明晰的組織邊界是進行組織結構設計、組織資源安排和組織功能配置的必然結果,也是組織保持自主性和獨立性,有效幾區外部資源和支持,滿足社會功能需求的重要前提。
2、體制的依附性
組織體制是組織內部各個層級之間、各個部門之間的不同權利配置關系的總和,其形式包括權利集中體制和權利民主體制、控制型體制和管理型體制。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包辦、政府統管,政治權利的滲透和控制造成政府與事業單位組織邊界的交叉,由此形成了事業單位對政府行政控制的依附格局。
3、管理結構形式的單一化
組織的管理結構形式是組織為實現具體目標而形成的對權利、職責的具體安排,包括組織部門結構、組織層次結構及其相互溝通、控制和協調的組織制度等,它是決定組織效率的關鍵因素。事業單位的性質、目標、功能、活動內容與運作方式等均不同于政府機構、企業,所以事業單位的組織管理機構形式也有別于其它組織。
4、環境約束的軟化
事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直接面向社會,關系到個人和群體的利益得失,因而社會的監督和約束構成了事業單位存在與發展的重要外在環境。但是事業單位對政府的行政依附體制,使得組織的生存資源直接來自于政府的支付,從而隔斷了事業單位第社會的公共責任關系。
歷史和體制的原因使得我國事業單位的社會監督較為薄弱,主要表現在:第一,公眾監督意識薄弱,社會主義制度下對利益高度一致性的國度強調,政治領域對權力缺乏制衡和制度化約束等,造成公民權利意識和監督意識淡??;第二,新聞輿論監督的無力,主要體現在輿論監督渠道不暢、新聞媒介的監督力度不足、輿論監督滯后于其它監督等;第三,民間監督和評估組織的缺失,發達國家的民間監督和評估機構發揮著對工藝機構的績效進行評價和監督的作用,而我國在這方面的缺失是顯而易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