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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股權激勵相關的時間安排

      最后更新:2020-02-28 17:27:25 文章來源:漢哲管理研究院 

      股權激勵計劃作為一種由不同的時間點組成的長期的員工激勵制度, 要使得股權激勵計劃達到很好的效果,股權激勵計劃中設置的時間點必須要經過巧妙的設計,既要達到企業長期激勵的目的,又不會使員工感覺到遙不可及,要確保員工的努力能夠得到激勵的回報。一般而言,股權激勵計劃中會涉及以下時間點: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權日、等待期、解鎖期、行權日、行權窗口期和禁售期,等等。

      一、股權激勵的有效期

      有效期是指獲授人可以行使股權所賦予的權利的期限(涵蓋股權激勵計劃從經過股東大會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生效起,直至該激勵計劃涉及的最后一批激勵標的股份行權或者解鎖完畢、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的時間段),超過這一期限就不再享有這種特權。

      設計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需要考慮到以下因素:

      1、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而境內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前獲得的限制性股票,至少要符合證券交易相關的鎖定期的規定,通常最短為上市之日起12個月,最長為36個月。對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沒有進行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我國非上市公司通常設置在3-8年。

      2、企業戰略的階段性

      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設置應當與企業階段性項目或者階段性目標完成所需要的時限相一致。如果企業的階段性戰略目標計劃的年限是5年,那么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可以設置為5-6年。如果短于這個時限,那么企業就不得不在未完成階段性戰略目標的情況下進行激勵對象的行權,這顯然不利于企業階段性戰略目標計劃的完成。

      3、激勵勵對象勞動合同的有效期

      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設置應當不超過激勵對象勞動合同的有效期,以避免激勵對象勞動合同期限已滿,而仍處于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內的情形。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激勵對象結束與公司的雇傭關系時,股權可能提前失效。

      二、股權激勵的授權日

      授權日又稱授予日,即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權激勵的日期,是股權激勵的實施方履行股權激勵計劃而為激勵對象所接受的重要時點,諸如等待期、行權期、失效期等時間段,一般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權日為起算點,而不是以股權激勵計劃的生效日為起算點。股權激勵計劃的生效日一般是指非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或者上市公司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中國證監會無異議,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而授權日是在股東大會通過后再召開董事會,由企業董事會制定的一個具體日期,授權日應在生效日之后的30日內確定。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授權日必須是交易日,且不能是下列日期:

      •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 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 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不存在交易日與非交易日的區別,在分批集中對般權激勵對象集中授權的前提下,授權日的確定應考慮以下因素:

      •  授權日應當是工作日,在非工作日授權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  授權日與企業考核日期相適應,最好在考核日期之后或者之前;
      •  投權日與企業戰略目標的起始日相一致,這樣會使企業的戰略目標與股權激勵i計劃在時間的安排上相對應;

      針對激勵對象而言,具體授權日的確定可以參考以下日期:

      • 激勵對象受聘日
      • 激勵對象確定晉升之日
      • 激勵對象的業績評定日
      • 激勵對象取得技術成果之日
      • 激勵對象負責或者接管公司重要項目之日

      三、股權激勵的等待期

      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是指激勵對象獲得股權激勵標標的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時間,達到一系列事前約定的約東條件,才可以實際獲得對激勵股份或者激勵標的完全處分權。這一段等待的時限就叫作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

      設立等待期是為了更好地發揮激勵計劃留住和激勵員工的作用,實際上也就是增加激勵與約東措施,能對授予對象長期捆綁,防止激勵對象獲取投機性的利潤。如果激勵對象離開公司,所有未行權的股權通常將作廢。只有留在公司,并且保持高效率,將來才會獲得收益。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授權日與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年。也就是說,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最短等待期是1年。

      股權激勵計劃等待期的時間長度并不是隨意設定的,也不是單純的耗費時間的延期支付,而是要求激勵對象在這段時間內達到約定的業績目標。因此,股權激勵計劃等待期的長短實際上與激勵對象為完成業績目標所需要的時間是密切相關的。原則上最長等待期限一般應該和公司階段性戰略目標的完成時間相一致,而最短的和分批行權所間隔的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一般不低于1年。一般來說,對于10年有效期的股權激勵計劃,建議最短等待期為3-5年;對于5年有效期的股權激勵計劃,建議等待期為1-2年。

      股權激勵的等待期大體有三種設計方法

      1、一次性等待期期限

      如果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在一次性的等待期滿后,可以行使全部權利,那么就是一次性等待期限。例如,某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約定激勵對象有權在股票期權授權日起3年后,一次性就其獲得的股權激勵總額全部行權,這三年等待期就是一次性等待期限。這種等待期的激勵效果比較顯著,適合特別希望在既定時間內改善業績的公司。

      2、分次等等待期限

      如果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分批行行權、分次獲得激勵標的完全處分權,那么就是分次等待期限。例如,某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約定激勵對象在滿足行權條件時分四批行權,每次的行權比例為激勵標的總額的25%,等待期限分別為1年、2年、3年和4年。由于分次等待期限設置能長期綁定激勵對象且有效避免激激勵對象的短期獲利行為,因此此種方式在實踐 中應用比較多。分次等待的期限和分次行權的數量可以是不均衡的,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擬定。

      3、業績等待期

      業績等待期指激勵對象只有在有效期內完成了特定的業績目標,才可以行權。即依據特定的業績目標如特定的收入、利潤指標等是否實現來確定等待期是否期滿。在此種情況下,等待期的長短是不確定的。這種等待期一般是在公司的業績和發展前景遇到困難時使用。

      四、股權激勵的行權期與窗口期 

      行權期是指等待期滿次日起至股權有效期滿之日止這一時間段,在此期間每一個交易日都是可行權日,滿足條件的員工可進行行權。有效期滿,仍未行權的股份將由公司按規定注銷或者予以回購。

      理論上,只要進入行權期,激勵對象都可以行權。但是,對于上市公司來說,激勵對象有可能通過控制信息披露來操縱股價,為自己牟取私利。因此,各國證券監管部門紛紛設置了窗口期,激勵對象只能在窗口期內行權。因此,對于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對象來說,當經過等待期,進入行權期之后,公司授予了一個可以在任意交易日行權的權力,但是法律法規又在行權期內設置了窗口期,激勵對象只能在窗口期內行權。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窗口期是:“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后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①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②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非上市公司雖然沒有法律法規對窗口期的限制,但是鑒于股權變更均需要到工商登記部門予以注冊,如果激勵對象不能在一段時間集中行權則會導致工商股權登記辦理的煩瑣。因此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在行權期內設立一小段時間為每年的行權窗口期,例如每年6月為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到行權條件后在行權窗口期內統一行權。 

      五、股權激勵的禁售期 

      禁售期又稱強制持有期。為了防止激勵對象以損害公司利益為代價拋售激同標的進行短期套利行為,公司會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指導,設立一個時間段,在此期間,激勵對象持有的股票不得轉讓、出售,期滿后才能自由流通。

      關于禁售期的長短,各國的標準不一,各大公司也不盡相同,但大多在半年到3年之間。例如,阿里巴巴的禁售期是24個月,百度、盛大的禁售期是6個月。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可以依據自身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相關規定的指導下,協商確定合適的禁售期時限。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我國法律法規對禁售期有所規定:公司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每年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總數的25%;在離任信息申報之日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票;在離任信息申報之日起6個月后的12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雖無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但也是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相關協議設置禁售期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激勵對象與公司利益的長期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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