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新問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和任務。作為國有企業的掌舵人,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問題一直以來備受社會關注,《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次改革對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國有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酬改革主要政策規定
(一)央企政策
1、《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8月29日通過)主要強調三個方面:一是科學設置考核指標,完善薪酬綜合考核評價辦法。根據企業所處行業、承擔職能、主營業務劃分成功能類、公益類、競爭類三類企業,科學設置考核指標。二是明確薪酬構成,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績效。國企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均與年度經營目標責任制考核得分掛鉤。三是明確履職待遇及業務支出管理范圍,規范支出管理。分別對用車、辦公用房、培訓、業務招待費、差旅費、通信費等支出范圍進明確。
2、《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規定,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以崗位價值為依據,以業績為導向,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并結合企業經濟效益,通過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確定不同崗位的工資水平,向關鍵崗位、生產一線崗位和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傾斜,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調整不合理過高收入。加強全員績效考核,使職工工資收入與其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掛鉤,切實做到能增能減。
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05月19日)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健全與激勵機制相對稱的經濟責任審計、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約束機制。嚴格規范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嚴禁將公款用于個人支出。
4、《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2018年5月11)增加了經營業績考核與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考核的相關內容,從綜合、業績、黨建三個維度,進一步完善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體系。
5、《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2016年12月8日國資委令第33號),從考核導向、分類考核、目標管理、考核實施、獎懲等幾個方面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進行了規定。
(二)地方政策
1、廣東省
廣東省《關于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方案》(2014年)規定:推行企業負責人任期制契約化管理,對任期內經營業績特別突出、企業轉型升級成效顯著以及出色完成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務的企業負責人予以獎勵;對任期內因非政策性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業連續3年新增虧損的,調整企業主要負責人崗位。
對以任命方式確定的企業負責人,根據考核結果合理確定并規范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參照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情況和我省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對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進行調整,形成合理規范的企業負責人薪酬體系。建立完善的選任方式和企業業績相匹配的差異化薪酬分配機制。
2.江蘇省
《江蘇省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規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局笜税甓壤麧櫩傤~和凈資產收益率。分類指標由省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技術創新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及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鼓勵處于競爭性行業的企業使用經濟增加值考核指標。凡企業使用經濟增加值指標且經濟增加值比上年提高的,給予企業主要負責人獎勵。
3.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區域性國資國企綜合改革試驗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滬府規〔2019〕33號規定,深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薪酬制度改革。遵循中央關于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精神,完善任期制契約化管理,適應國有企業“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法治化”發展要求,堅持“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管理規范、監督有效”的原則,探索制訂和實施更符合上海國資國企改革發展需要的市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薪酬分配制度。
4.浙江省
《關于深化省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2020年),強調以組織任命的省管企業負責人為改革重點,同時對省管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
《意見》規定,省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構成。
同時,省還將對企業負責人的履職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考核評價,并將結果與薪酬掛鉤。同時,建立健全薪酬備案制度、薪酬信息公開制度,接受企業職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此外,國企負責人享受的待遇將一并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不再享受企業發放的福利性貨幣收入。
整體來看,地方國企負責人績效、薪酬管理政策從主導思想、企業分類、薪酬結構、考核方式等方面都緊跟央企政策。
同時,國有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酬管理政策在實務過程中也存在一些難點,例如:“一企兩薪”問題、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福利性待遇問題、無收入、利潤企業考核問題、全民所有制企業、上市公司考核問題、外部董事、職工董事考核問題、考核執行時效問題等。
三、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負責人績效與薪酬管理的建議
(一)重新界定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身份,明確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職責
在市場發揮資源配置基礎作用的前提下,應重新認清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身份。過往的經驗和教訓已經告訴我們國有企業負責人會帶來以下問題:短期利益重于長期利益;企業的持續發展缺乏保障;高管責任與收益難以趨向一致。在推進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時,重新界定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身份是推進國有企業薪酬制度改革的前提。
(二)對國有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和考核,探索“同類同策”的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考核方式,提高考核的適用性和針對性
針對企業不同的分類、規模和業務功能定位,最為理想的考核方式是實行“同類同策”。根據各類企業不同的實際情況,設置不同的業績考核指標并側重不同的考核點,建立一個統一的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考核制度,對薪酬的考核體系做出明細的規定,按照統一的考核體系和標準進行業績評價。
(三)探索試點股權激勵方案
既可以實行虛擬股權分紅的激勵方式,也可以推行用國有企業負責人一定比例的薪酬購買所在公司股權的方式,切實將國有企業負責人的個人利益與公司的發展目標有機統一起來,允許國有企業通過多種方式試行試點股權激勵。
作者:漢哲管理咨詢 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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