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于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關村不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臺,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截至2015年10月,共有3852家企業在新三板上掛掛牌。
“新三板”概述
“新三板”企業的掛牌條件包括:1.依法設立且存續(存在并持續)滿兩年;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4.股權明斷,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5.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新三板”與主板交易場所的主要區別在于:
一是服務對象不同。“新三板”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這類企業普遍規模較小,尚未形成穩定的盈利模式。在準入條件上,不設財務門植,申請掛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權結構清晰、經營合法規范、公司治理健全、業務明確即可。
二是投資者群體不同。主板交易所的投資者結構以中小投資者為主,而而“新三板”實行了較為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投資者普遍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三是“新三板”是中小微企與產業資本的服務媒介,主要是為企業發展、資本投入與退出服務,不是以交易為主要目的。
新三板企業掛牌采取備案制,由地方政府對擬掛牌企業進行資格審查,主辦券商進行盡職調查和推薦,中國證券業協會對主辦券商推薦掛牌業務進行自律性管理,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之后到實施IPO期間,由主辦券商實施終身保薦。
新三板上市可拓寬公司的融資渠道、完善公司的資本構成、引導公司規范運行、提高公司股份流動性,通過這些有利于提高公司上市可能性。
新三板法律法規關于股權激勵的規定
針對新三板掛牌企業的股權激勵并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只見于新三板法律法規中對股權激勵計劃的披露做出了相應的安排,故目前新三板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條件大多比照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新三板法律法規中直接涉及股權激勵的全部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依照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計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6條:申請掛牌公司在其股票掛牌前實施限制性股權或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尚未行權完畢的,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等情況。4.16條:掛牌公司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四十一條: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掛牌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相關規定,并履行披露義務。第四十六條: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一一(七)董事會就并購重組、股利分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三十條第六項:披露報告期內各期末股東權益情況,主要包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及少數股棄東權益的情況。如果在掛牌前實施限制性股權或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尚未行權完畢的,應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內容及實施情況、對資本公積和各期利潤的影響。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一公開轉讓說明書》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應披露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和激勵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績效獎金、福利待遇、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激勵)是否從申請人關聯企業領取報及其他情況。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第十條:通過實地考察、與管理層交談、查閱公司主要知識產權文件等方法,結合公司行業特點,調查公司業務所依賴的關健資源,包括但不限于——(八)調查公司管理層及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薪、持股情況和激勵政策(包括股權激勵),最近兩年上述人員的主要變動情況、原因和對公司經營的影響,了解公司為穩定上述人員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并評價管理層及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