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正式確立生態文明思想以來,我國生態文明政策體系的發展呈現一些新特點。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生態環境保護政策體系覆蓋生產、生活和生態的空間布局和活動要求,涉及城市和鄉村的協調發展,涉及工業、農業和第三產業的綠色協同發展,政策的調節作用正在增強。
與新特點相匹配,我國生態文明政策體系的發展也呈現出一些新轉變。政策體系方面,從純粹地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發展到建設生態文明文化、經濟、責任、目標和生態安全體系并重的制度體系。政策內容方面,從單一的生態保護政策發展到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容量保護方面的政策并重。政策方法方面,從關注點和項目的環境保護發展,到關注區域保護、系統保護和全過程的保護;從重點關注生態環境保護到如何協調生產、生活和生態發展。政策手段方面,從嚴格追責、嚴格執法等治標措施發展到治標和治本并重,促進長效機制的建設,降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和社會成本。政策目標方面,從高速度增長到實現資源節約、生態保護、污染防治、經濟增長、保障就業多目標的高質量發展。政策模式方面,從減排為主的環境管理模式發展到以環境質量管理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模式。
“十四五”時期,必須以生態文明思想的發展和落地為理論導向,解決現實的生態環境問題、綠色發展問題和生態環境政策完善問題,服務于2035年和2050年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創新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政策體系,形成層次清晰、內容齊全、相互配套、重點突出的政策矩陣體系。為了建成這一目標體系,筆者認為有必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在意識方面,確立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和法律規矩,通過制度劃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活動的行為準則,讓生態文明建設成為各方面的共識和行動指南。當前,可以考慮制定相關政策使綠色發展、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剛性化、具體化、法制化。同時建立容錯機制,既把地方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也防止挫傷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活力。
在思路方面,通過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措施,嚴格常態化執法監管,獎罰分明,治標與治本并舉,遏制地方發展環境污染型和生態破壞型經濟。
在措施方面,通過生態保護補償、生態損害賠償、綠色農業發展、綠色工業發展等措施建立健全生態價值實現機制,維護區域公平發展的權益,調動各方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的積極性。對照《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設立的指標,開展綠色發展目標評價和考核。通過示范與引領,以點帶面,提質增效,夯實傳統的工業經濟動能,培育綠色高質量增長新動能,推動各地步入綠色發展的道路。
在重點方面,通過打擊監測、監管與治理造假行為,全面實行信息公開,提高形勢研判的科學性和決策的準確性,確保政策和制度運行達到預期。采取多方監督措施,讓生態環境保護的黨內法規和國家立法常態化運轉,并在法定條件下自動啟動追責機制,克服地方保護主義。采取強制措施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方法,促進資源在國家、區域、流域得到合理化配置。
在改革方面,既要在生態環境保護政策體系的框架內通過邏輯衍生的方法完善體制、創新機制,加強和完善生態環境監管,也要用信息化、社會化的方法替代補充一些監管效果不明顯的措施。
“十四五”時期,為進一步創新和完善生態文明政策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首先,政策體系的內容需要查漏補缺或修改完善?!渡鷳B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規定要構建八大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在構建或者完善具體的政策和制度時,有一些關鍵性的問題需要解決。
在空間布局管控方面,環評相關法律法規需進一步完善,針對工業園區、開發區的環境影響評價需加強研究,一些地方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需進一步實化??臻g規劃立法亟待出臺,為空間規劃的制定奠定法制基礎。按照流域進行資源保護、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統籌的流域立法有待出臺。
在生態損害方面,目前在行政法規層面缺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生態補償改革方面的專門條例,這些制度對環境保護所發揮的作用有待提升。
在工作方法方面,在環境信用管理、環境管家服務、環境污染強制保險以及環境保護產業化、生態環境保護投融資等新型領域,缺少專門的立法,制度建設和政策支撐不足。
其次,政策體系結構上需要改變一些環保政策發展不均衡的狀態。主要表現為: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的體制機制不健全;環境信用管理、環境管家管理以及環境經濟激勵的服務政策不夠突出;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建設略顯不足;生態產業化、產業生態化以及生態價值實現機制的政策和制度占比較低。這些政策均需要加強。
第三,政策體系優化上需要將一些體制、制度和機制進行有效整合或銜接、協調。在政策協調方面,需要將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和重大決策體系,在不同層面上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領域的基本制度和重大決策進行有效地銜接、協調,使生態環境保護在各方面得到支持,同時在各方面工作中受到合理約束。
在政策實效方面,需要把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和重大政策體系,運用到京津冀地區、長江經濟帶、汾渭平原、粵港澳大灣區等具體的區域、流域,開展政策和制度的整合性創新,針對域內的特殊問題,形成對應的制度和機制。
在生態文明政策體系構建上,需實現陸地與海洋環境保護的有效連接,著力打通水土氣渣的污染治理,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協調監管,以及資源節約、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相結合的通道。
第四,政策體系的實施能力需要進一步夯實基礎。由于經濟和技術基礎不足,水污染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導致一些重大政策要求難以全面實施。因此,要繼續實施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和精準執法,輔之以黨政同責機制的協調創新,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倒逼地方企業通過技術提升和改造,加強自身基礎設施建設,從而提高環境保護的治本能力。
第五,政策體系的具體實施效果有待深化。在法律規范的實際運行方面,形式主義之風仍然盛行,如有的地方監管部門在遭遇困境時怕作為、怕擔當;一些上級監管部門疏于考慮基層的辦事水平和能力,將職責向下轉移,出現監管職責“甩鍋”現象,致使環境法律法規的落實大打折扣。
在監管環節方面,生態環境保護事前監管出現弱化現象,如盡管在環境影響評價上有“三線一單”和地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初步把關,但某些地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實施,被政府以簡政放權的名義在時間上和程序上放水,審批質量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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